電科院:時任董事長對于董事會程序合法性存有異議,起訴公司事宜終審維持原判

電科院10月11日公告,2023年1月12日,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(緊急臨時)會議,審議通過更換董事長、總經(jīng)理、董事會秘書的議案。時任董事長作為原告對于上述董事會程序合法性存有異議,認為此次董事會會議:在臨時會議提議程序違法(原告作為董事長并未收到任何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);召集程序(召集人、主持人)存在違法(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);通知程序違反法律規(guī)定和公司章程、公司董事會議事規(guī)則(本次臨時會議的通知在會議召開前2個小時且未履行豁免通知義務的程序),向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次會議決議。

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在認定“被告未按規(guī)定給予原告10日期限決定是否召集會議,且在半數(shù)以上董事進行書面推舉前即確定由宋靜波召集和主持會議,存在一定瑕疵……、決議中載明投票結果存在瑕疵……”等事實后,仍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而后原告認為一審法院既然已經(jīng)認定程序存在瑕疵,該次董事會應予以重新召開,故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

公司于近日收到《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》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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