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|馮賽琪(實習)張曉云
近日,杭州臨平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(fā)布了一起儲蓄卡盜刷案件,引發(fā)外界關注。
因回復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,持卡人陸女士一紙訴狀,將發(fā)卡行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。
經審理,臨平法院一審認為持卡人與銀行均存在過錯,雙方“各打五十大板”。杭州中院二審對該案維持原判,認定銀行承擔50%的賠償責任。
儲蓄卡在自己手里,余額卻“不翼而飛”,可以要求銀行擔責嗎?本案中為何雙方“各打五十大板”?法院在何種情況下,會支持銀行賠償損失?
回復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,雙方各擔50%責任
相關案情顯示,某日正午,陸女士收到一條“高速通知”的短信,內容顯示“ETC失效,需要認證”,并附有認證鏈接。因陸女士辦理ETC后未上過高速,也聽說過ETC長時間不用會失效,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實性,按頁面要求填寫了持卡人姓名、卡號、密碼等信息。
但沒過多久,在接連收到4條ATM機取款短信后,陸女士意識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詐騙短信,儲蓄卡可能被偽造后盜刷了。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儲蓄卡中2萬元人民幣。隨后,陸女士至銀行網點,辦理了案涉儲蓄卡永久掛失,同時打印了儲蓄卡流水賬單,賬單顯示盜刷的ATM機位于外省某縣城。
因“認為銀行未保證其發(fā)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,且其網點的ATM機不具有識別偽儲蓄卡的能力,才導致儲蓄卡被偽造后盜刷”,陸女士將該銀行起訴至臨平法院,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。
銀行方面則認為,損失系陸女士輕信不明鏈接、操作不當所致,應由陸女士自行承擔責任及后果,拒絕賠償。
經審理,臨平法院認為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內資金發(fā)生變動當天,即至銀行網點進行掛失處理,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通過外省某縣城ATM機操作,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,而是偽卡盜刷交易。
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,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,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,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另外,考慮到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因陸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、卡號、密碼后發(fā)生,陸女士對損失的發(fā)生亦存在一定程度過錯,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%的賠償責任。
銀行卡被偽造后盜刷,持卡人可向發(fā)卡行索賠
臨平法院認為,銀行經審核后發(fā)放銀行卡,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,即發(fā)卡行作為相關技術、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,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,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,確保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,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偽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象,及時修補技術漏洞,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。發(fā)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,借記卡、信用卡持卡人可向發(fā)卡行索賠。
雖然可以要求銀行賠償,但不代表持卡人可以將銀行卡的安全責任全部轉移到銀行身上。
2021年5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的《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明確:
發(fā)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,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(fā)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發(fā)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,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(fā)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、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;發(fā)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、違約金等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前兩款情形,持卡人對銀行卡、密碼、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、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,發(fā)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,發(fā)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